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最新裁判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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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主张权利。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5365号案。
2、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中关于竣工日期及逾期竣工违约条款无效,对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详见(2020)最高法民申690号案。
3、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节点及支付比例的约定无效。详见(2020)最高法民申298号案。
4、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认定损失大小。详见(2020)最高法民申716号案。
5、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标准无效,对合同双方均无约束力。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2812号案。
6、认定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的,应根据实际履行且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计算工程价款。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552号案。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能等同于没有合同关系,不是当事人可得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由。详见(2018)最高法民申1808号案。
8、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详见(2019)最高法民辖终218号案。
9、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不能反推出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就一定不能给付工程款。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3250号案。
10、如果发包人并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双方所签订协议不属于无效协议。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861号案。
11、发包人不能以房屋已全部售出否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269号案。
12、施工人不因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而对质量问题当然免责。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案。
13、共同承揽人其中之一在竣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对其他承揽人同样具有约束力。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4771号案。
14、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对受邀约邀请人和相对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5423号案。
15、在确认违法分包人的基础上,不能以其未提交任何书面合同或结算凭证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详见(2019)最高法民再259号案。
16、区分转包还是挂靠主要从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729号案。
17、工程转包或分包,并不意味着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变更。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3834号案。
18、发包人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施工合同无效。详见(2018)最高法民终589号案。
19、多重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不能就前几手合同约定的费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4685号案。
20、层层转包,发包人付清工程款的,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详见(2018)最高法民申5724号案。
21、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欠款应根据各自的合同关系确定。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2029号案。
22、工程竣工验收后,当事人为计算工程款而对原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不属于“阴阳合同”。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306号案。
23、发包人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不因挂靠行为而无效。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案。
24、发承包人之间未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其诉请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92号案。
25、当事人可以约定“劳保统筹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详见(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案。
26、实际施工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违约损失赔偿。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901号案。
27、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案。
28、劳务人员和劳务班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案。
29、非独立的施工主体,不具有实际施工人地位。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3949号案。
3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案。
31、发包人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举证义务,亦有权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案。
32、判断是否构成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关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6149号案。
33、多层转包中,次、后转承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权利。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5048号案。
34、在确认违法分包人的基础上,不能以其未提交任何书面合同或结算凭证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详见(2019)最高法民再259号案。
35、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案。
3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详见(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案。
3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放弃,但不能损害建筑工程利益。详见(2019)最高法民终588号案。
38、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作为施工合同的实际相对人,受施工合同约束。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2722号案。
39、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总承包人代位请求主张工程款。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3086号案。
40、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应负有举证证明发包方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250号案。
41、合作开发,施工单位向无直接合同关系方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1250号案。
42、挂靠的是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其权利应受到限制。详见(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案。
43、工程未完工的,无法适用固定价款方式计算工程款。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2440号案。
44、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缺乏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835号案。
45、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仅指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的施工人,不包括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的理解,不符合该条文意旨。详见(2019)最高法民申652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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