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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民纪要》再看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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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民刑交叉案件,由于立法的缺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相互“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内部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冲突,更好的规范此类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专门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原则性处理意见。



确立了分别审理原则。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⑵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为其构成犯罪的,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⑷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为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⑸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中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有关主管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其他应当恢复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情形。

                                                                                                                           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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