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81153828
  网站首页 > 兰迪动态

兰迪动态

NEW

兰迪领域 | 企业境外投资新旧办法对比

  发布:admin 浏览: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境外投资领域不断扩大,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在这样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的情形下,拓展海外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说取得了较好的成就,然而,也应该看到的是,在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足、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原因就在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缺位和不足。基于此,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该办法的推出较旧办法(9号令)在宏观指导、综合服务、监管完善方面更具实际效果,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小编将两个办法进行总结,以表格的形式展现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内容

旧办法

新办法

区别

监管范围

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


境内各类法人

不适用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境内企业,包括各类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投资不适用于自然人直接投资

投资行为

投资行为

√直接投资

√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投资项目

√直接投资(包括直接投入资产或权益或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方式进行的投资)

√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投资

核准范围

涉及金额

涉及金额


√10亿美元及以上

无限制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

√未建交

√受国际制裁

√战争、内乱;

√未建交

√战争、内乱

√国际条约、协定的限制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涉及敏感行业

涉及敏感行业

√基础电信运营

√跨境水资源利用

√大规模土地开发

√输电干线、电网

√新闻传媒等

√武器装备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

√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规定的限制行业

核准和备案层级

核准

核准


√国家发改委

√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务院核准

√国家发改委

☆取消国务院

备案

备案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投资项目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核准或备案变更

变更申请机关:发改委

变更申请机关: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


√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金额的20%或以上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省级发改委转报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报告或申请文件,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需转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向相关核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合同、项目生效与取得核准备案文件的关系

√签署最终法律约束效力文件前应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项目实施前取得

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

√其他项目1年

√未能完成的,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均为2年

√确需延长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

发改委职能

√原则性规定:发改委加强宏观指导、投资引导和提供综合服务,为境外投资创造有利外部环境

√投资主体可以向发改委咨询和提出建议

√制定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提供宏观指导

√提供国际形势分析、发布有关境外投资状况

√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交流,推动建设公平投资环境

√提示重大风险

增加部分

 

 

 

 

 

再投资报告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事后管理


√多举措强化事后管理

创新举措


√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信息报告等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关于我们

  • 联系中心